
发布日期:2025-12-22 来源: 网络整理 阅读量()
生态环境部提出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执法 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其中表明要大力推行非现场、无感式执法惠州可靠小三调查,积极运用大数据、大模型AI、物联感知等技术手段,精准筛选问题线索、锁定问题。那么,通过非现场执法等技术手段发现的违法线索能不能直接当作执法查处的证据材料呢?执法人员应当依照怎样的程序要求去进行调查取证呢? 依据《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环境执法的证据种类涵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惠州专业侦探公司,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还有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在这里面,视听资料指的是,通过录音、拍照、摄像等形式,记录声音,并且记录图像,更进一步记录影像,以此来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就像录音、录像以及照片等等这些,而电子数据主要指的是,在计算机系统运行的过程当中,所产生的能够反映案件情况的电子数据,比如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还有DCS系统数据,也有CEMS系统数据,另外还有监控仪器运行参数数据这类等等,。 按照笔者的想法,通过非现场执法等技术手段获取的违法线索之类的材料,能够当作视听资料或者电子数据等证据种类来予以认定、采证,就像当下比较常见的排污单位过程监控系统,借助视频监控录取的生产排污状况属于视听资料,而监控系统平台记录的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参数数据属于电子数据。然而不管是视听资料还是电子数据,执法人员都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等相关规定来完成收集、取证。 首先,执法部门设置非现场执法等监控设备得有法定依据才行。那么,除了大数据、大模型AI这些“软件”方面的技术手段之外,执法部门要是通过设置、安装视频监控、用电监控等“硬件”方面的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来收集、固定违法事实,那就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比如说,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依据应为法律、行政法规,并且,监控设备的设定还得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 在生态环境执法这个领域当中,《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这些法律规范,已经有着具体依照可循来表明,进行执法工作的部门能够采用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这类技术手段,针对排污单位实施监督检查,笔者在这儿就不再一个一个详细叙述了。需要留意的是,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排污单位要按照环境保护方面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范,去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经过标记处理的自动监测数据,是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情况的证据的。可是,对于上述那些自动监测设备而言,其究竟是否还得去执行法制以及技术审核方面的要求呢。《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等相关规范并没有把这一点明确出来。在实际执行当中,要去建议执法这样的部门,把这种具体情形,和《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里针对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的规定,进行区别开来加以适用。 其次,收集诸如电子数据这类证据材料惠州调查取证,要符合法定程序,要满足法定要求。相关证据材料的收集程序里,应由不少于两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去实施,并且证据收集工作得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完成。至于证据材料的制作方式,对于视听资料来说,执法人员要注意提取原始载体,若无法提取原始载体,或者提取原始载体存在困难,那么可以采取打印、拷贝、拍照、录像等方式复制,并且要制作笔录,笔录需记载收集时间、地点、参与人员、技术方法、过程、事项名称、内容、规格、类别等信息等。对于自动监控数据等也是如此,执法人员要注意提取原始载体惠州调查取证,若无法提取原始载体,或者提取原始载体存在困难,那么可以采取打印、拷贝、拍照、录像等方式复制,并且要制作笔录,笔录需记载收集时间、地点、参与人员、技术方法、过程、事项名称、内容、规格、类别等信息。 总归来说,执法的部门,要深度去贯彻,进而落实党中央以及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还有规范涉企执法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以及“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积极去探索非现场执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跨部门联合检查等创新模式,借助数字化手段,提升执法精准度以及透明度 。并且,在行政执法的过程当中惠州调查取证,还一定得严格去遵循《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设定的程序规范,防止不当行政行为引发矛盾争议。 作者单位:广东省惠州市生态环境局